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

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

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