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第三十九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第三十九条 因卫生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检验检疫部门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