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卫生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有效期为4年。 第四十一条 在国境口岸范围内开展临时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办理临时卫生许可,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四十二条 卫生许可证统一使用电脑打印,卫生许可证统一15位数字编号,格式为:发证机构代码(4位)+年份号(后2位)+分类号(5位)+证书流水号(4位)。 第四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倒卖。 第四十四条 上级检验检疫部门发现下级检验检疫部门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检验检疫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生产经营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