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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发布、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部门规章。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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