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发布、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发布、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 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