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发布、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发布、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