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