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部门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牵头组织翻译,在行政法规发布后20日内,部门规章发布后30日内,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