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部门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领导审定。 拟订解释草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凡部门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