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做相应修正的;

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部门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