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熟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了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

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