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