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