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