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
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
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
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