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复议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