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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送达与履行

第四十六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承办案件的复议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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