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章 送达与履行 第四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送达与履行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