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章 送达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送达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其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