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复议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填写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