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章 送达与履行 第四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送达与履行 第四十六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复议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填写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回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