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章 送达与履行 第四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送达与履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承办案件的复议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对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在结案后,及时将结案报告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