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四、

四、 归集路径和方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系统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自身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主要路径和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