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一)

(一)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产生的在本地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依托公示系统,以企业基本信息为基准,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