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四、 归集路径和方法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二) 四、 归集路径和方法 (二) 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相关政府部门可直接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经自身信息通道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