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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年) 六、

六、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十九)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 (二十)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 (二十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 (二十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 国务院办公厅
(十八) 目录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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