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年) (十九)

(十九)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