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五、 五、 社会保障政策 (十七) 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八) 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 (十九)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 (二十) 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十六)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