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二十)

(二十) 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