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十九)

(十九)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