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五、 社会保障政策 (十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十八) 五、 社会保障政策 (十八) 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