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十七)

(十七) 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