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河北、浙江、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来函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以下称三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试点范围为省级、设区的市…
二、
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
三、
三省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一是深入研究行政备案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省行政备案管理具体办法。二是全面梳理行政备案事项,编制并公布覆盖省、…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三省开展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要加强跟踪指导,积极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
五、
试点过程中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试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