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一、 一、 国务院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以下称三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试点范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全部行政备案事项(参加试点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同意三省有关试点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