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五、

五、 试点过程中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试点中的重大问题,三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