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 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一) 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 (二) 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

二、 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

(三) 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额度分配管理坚持正向激励原则,统筹考虑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支出需要,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管理水平,以及地方项目… (四) 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对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项目专项收入难以偿还本息的,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 (五) 完善专项债券项目“一案两书”制度。研究制定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标准化模板,依托信息系统统一项目实施方案要素和内容,减少中间环节和成本。简化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三、 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

(六) 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 (七) 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完善项目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对于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且需要续发专项债券的在… (八) 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机制。各地专项债券项目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依…

四、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九)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各地要在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后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前安排发行时间,及时完善发行计划,做好跨年度预算安排,加强原有专项债券、… (十)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分工协作,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已发行专… (十一) 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加快完善专项债券资金监管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穿透式监…

五、 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

(十二) 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产明细台账,分类管理存量项目资产,防范以项目资产抵押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 (十三) 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完善专项债券偿还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自审自发”试点地区要加快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严格落实专项债券项目…

六、 加强专项债券监督问责

(十四) 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遏制违规使用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专项债券资金闲置和违规使用等问题,督促各地逐笔逐条建立问题台账,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对新发… (十五)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优化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项债务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

七、 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 加强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资金,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专项债券管理工作具… (十七) 开展政策实施动态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机制等方面政策实施的跟踪评估,适时动态… 附件:1.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 2.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 3.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 附件1

一、 完全无收益的项目

二、 楼堂馆所

(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 (二) 党校(行政学院); (三) 培训中心; (四) 行政会议中心; (五) 干部职工疗养院; (六) 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三、 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一) 巨型雕塑; (二) 过度化的景观提升和街区亮化工程; (三) 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 (四) 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四、 房地产等项目

(一) 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 (二) 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

五、 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

注: 鼓励安排专项债券支持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但仅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不得投向一般竞争性产业领域。 附件2

一、 铁路

二、 收费公路

三、 干线和东部地区支线机场

四、 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

五、 货运综合枢纽

六、 城市停车场

七、 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八、 煤炭储备设施

九、 城乡电网

十、 新能源

十一、 水利

十二、 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

十三、 卫生健康

十四、 养老托育

十五、 供排水

十六、 供热(含供热计量改造、长距离供热管道)

十七、 供气

十八、 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十九、 城市更新

(一)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街区改造、老旧厂区改造 (二) 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提升及其他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 保障性住房

二十一、 新型基础设施

(一) 云计算、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 (二) 铁路、港口、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

二十二、 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集成电路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 (二) 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相关产业基础设施 注: 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附件3 一、 省份 二、 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