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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2024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集成电路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 (二) 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相关产业基础设施 注: 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附件3 一、 省份 二、 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地区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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