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企业办社会… 一、 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 二、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 三、 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有关规定… 四、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经中央财政专项核定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对中小学的经费补… 五、 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商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相应调减其所得税返还金额。 七、 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