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四、 四、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经中央财政专项核定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对中小学的经费补助应剔除2003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划转地方财政补助基数。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