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移交人员范围。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