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 二、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