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请示》(辽政〔1999〕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编后的《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鞍山市是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是辽宁省中南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鞍山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改造传统产…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24.2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利用自然山体等分隔,形成由市中心区以及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 四、 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含中心区以及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齐大山三个组团)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9万人以内,… 五、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公共汽车、郊区铁路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相互协调、换乘方便的综合公共交通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网系统,改善城市交通… 六、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认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治理好重点污染源,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加… 七、 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做好千山风景名胜区、东山风景区的规划,加强管理,严禁破坏自然风景资源。结合城区城中有山、山城一体的自然条件,做好城市建筑高度控制规划,…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