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 六、

六、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认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治理好重点污染源,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切实保护水源地,防止污染。要以千山为依托,以东山风景区为“绿心”,加强城中山体(烈士山、东山、双头山、立山)绿化。要搞好市区内公园及绿地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各种防护林带及沙河两岸的绿化,切实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