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 三、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24.2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利用自然山体等分隔,形成由市中心区以及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齐大山、汤岗子、千山等组团组成的“组团式”结构布局。
以鞍山市为中心,以海城市、台安镇、岫岩镇为次中心,沿哈大铁路、沈大高速公路等构成城镇发展轴,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