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 八、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要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鞍山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和《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鞍山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鞍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