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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以及教科文…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外事外经贸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海关、华侨事务和旅游法规目录(34件) (二) 已明令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和海关法规目录(16件) (三) 自行失效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海关、华侨事务、港澳事务和旅游法规目录(131件) 附件二: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工交城建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工业、交通和城建环保法规目录(48件) (二) 已明令废止的工业、交通和城建环保法规目录(15件) (三) 自行失效的工业、交通和城建环保法规目录(89件) 附件三: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劳动人事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劳动人事法规目录(21件) (二) 已明令废止的劳动人事法规目录(24件) (三) 自行失效的劳动人事法规目录(121件) 附件四: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科文卫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出版、卫生医药、体育法规目录(55件) (二) 已明令废止的教育、文化出版、语言文字、卫生医药、体育法规目录(13件) (三) 自行失效的教育、科学技术、地震、文化出版、新闻广播、宗教事务、卫生医药、计划生育、体育法规目录(172件)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外事外经贸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海关、华侨事务和旅游法规目录(34件)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外事外经贸法规目录 1 2 3 4 5 6 7 附: 外国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草案 8 9 10 11 附: 外交部关于如何正确对待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的请示 12 附: 关于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省州)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 13 14 15 附: 对外友协关于全国友好城市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友好城市工作的若干规定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