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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便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士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决定增设士官军衔等级,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 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二、 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三、 第十九条修改为: 四、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五、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六、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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