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四、

四、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四级军士长和四级专业军士,由军或者相当于军的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和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由师或者相当于师的单位的主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