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交通部、国家计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第三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表1〔略〕)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 第四条 (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略〕)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第五条 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表”(表3〔略〕)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第六条 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规定费率的50%计收装… 第七条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包括一般拆、加固),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表4〔略〕)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第八条 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按表4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 第九条 港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集装箱在船上翻装或船舶与码头之间的集装箱翻装,按表4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翻动次数,向造成集装箱翻装的责任方或要求方… 第十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在港方集装箱货运站(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按表1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第十一条 空、重集装箱在港口进行水转水作业,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定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港口对集装箱进行一般性清扫以外的清洗作业,按表1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工时费,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十三条 通过港区铁路线的集装箱,按“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表5〔略〕)的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 第十四条 使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按表5的规定计收货车取送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日零时起实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