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属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