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六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