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的监督。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